| 关于减免税普查部分项目填报口径的说明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下发后,各地认真学习,组建机构,加强领导,抓紧部署,部门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减免税普查工作普遍进展顺利。但据调查了解,在减免税项目填报中出现征前减免税额、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减免税额等部分项目填报口径有误问题。为保证减免税普查数据的准确、真实与完整,确保普查工作质量,经研究,现对征前减免税额、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减免税额等部分项目填报口径明确如下:
一、 企业征前减免增值税额
企业征前减免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征前减免税额=产品销售收入*征收率。其中:
(一)“产品销售收入”以纳税申报表中确定的“产品销售收入”为准。
(二)“征收率”的确定:
1、企业财务核算已明确征前减免产品的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的,经审核无误后,按企业财务核算所明确的应缴增值税金除以产品销售收入即为“征收率”。
2、企业财务核算未明确征前减免产品的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的,则依据征前减免产品所耗用的或应分摊的原辅材料、燃料、动力等进项抵扣项目金额计算进项税金,销项税金减进项税金即为增值税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金除以产品销售收入即为“征收率”。
(三)在企业销售收入额较小且财务核算数据欠规范,难以准确测定征收率的,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法定税率来确定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即工业企业的征前减免增值税的征收率为6%,商业企业的征前减免增值税的征收率为4%。
二、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减免税额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2003年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率为5%,由地税部门征收,而向国税部门缴纳的营业税率为零。因此,不应将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减免税额统计到此次国税部门减免税普查统计表中。
请各市县国税局按上述已明确的口径执行。统计口径有出入的,请予以核实整改。同时在普查工作中若有不明确的口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计财处或主管业务处室联系,以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省局计财处
20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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