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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辅导/税款计算◇◇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

  企业生产需要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以自产应税消费品投资的帐务处理

  企业以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收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日,贷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消费税"科目。

  3、生产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等的帐务处理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生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的帐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它方面的,按规定应交纳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

  5、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帐务处理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它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金,借记"其它业务支出"、"其它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口,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7、进口应税消费品交纳消费税的帐务处理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借"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8、生产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

  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可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征税后退税方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a、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回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帐款一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回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b.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视同企业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即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9、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


消费税的计算


  1、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应纳税额一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1)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计税依据)的确定与范围
  a、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经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满足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
  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它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人,均应并人销售额计算征税。
  b、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回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应税消费税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回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注: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允许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注:指从价征收的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c、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人股和低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d、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e、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核定权限如下:第一,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第二,其它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核定。第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f、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从量定额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确定

  (l)、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④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注:不论是从量定额征收还是从价定率征收,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税率

  4、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准予抵扣税额的规定

  (1)、对已税消费品准予扣除的范围:
  对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税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a、以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b、以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c、以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d、以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e、以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f、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g、以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
  (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未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3)、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自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5、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算依据的确定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条例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证明(或以其它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3)、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l一消费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注;所谓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  各期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问,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人加权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②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1、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

  (1)会计科目
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 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 、"转出多交增值税"等科目。
  (2)、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①"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人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进项税额"专栏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的借方。
  ②"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额,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如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额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当月上缴以前月份的增值税额时;不在本科目核算),"已交税金"专栏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quot;的借方。
  ③"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科目"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在"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的借方。
  ④"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人"科目。"减免税款"专栏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的借方。
  ⑤"销项税额"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销项税额"专栏在"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的贷方。
  ⑥"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出口退税"专栏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的贷方。
  ⑦"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大以及因其它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度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quot;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贷方。
  ⑧"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如企业本月多交增值税时,月底企业应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消税"科目转人"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贷方。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1.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

  (l)、基本政策规定
根据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包括: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按规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费用,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确定销售额的特殊政策规定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核算的,不并人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按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具体掌握时注意  a、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人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b、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的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当期销售额征税;  c、对纳税人兼营出租、出借包装物业务而收取的押金;主要看兼营业务与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是否分别正确核算,如果能正确区别核算,则兼营出租、出借包装物业务收取的押金收人按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②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一律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注:"折扣销售"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一种方式,折扣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按协议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它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按合同规定为了及早收回销售款而给予购买方的价格折扣。)
  ③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计税销售额的确定。(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问旧货物;以此作为降低所销售货物销售价格的一种经营行为,是一种促销手段。)按规定对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例洗衣机以旧换新;新机1170元/只,收旧一只抵300元实收870元。
在计征增值税时销售额应按1170元换算,即销售额=1170/(1+17%)=1000元,销项税额=170元。
  ④以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确定。(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在预先约定的期限内将所销售的货物的价款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者的销售方式。)按规定对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⑤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确定。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属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⑥价格明显偏低以及无销售额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按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a。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十消费税税额(成本是指:自产的是实际生产成本;外购的是实际采购成本)。
  ⑦销货退还、折让销售的计税销售额的确定。销货退还是指购买者由于销货方供应的货物质量或品种、规格等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将已购买的这部分货物退回给销货方的事项;销售折让是指购买者由于商品质量或品种不符规定要求,但对于这部分商品不作退回处理;而是要求在价格上给予某些让度的事项。按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⑧以外汇结算的销售额的确定。按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条例)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

  2.销项税额的计算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解释,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3.进项税额及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进项税额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三种类型:
  a、按规定税率即按17%或13%注明的税额。
  b、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按6%征收率开具的专用发票。
  c、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凡开17%的无效)。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a目前国家对易货贸易在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时,采取了减半征收的办法,海关的完税凭证是按减半后的税额注明的。对此在征收国内环节的增值税时只能按减半后的税额抵扣。  b、对纳税人从台湾进口的货物,交纳的对台贸易调节税,因不属于增值税,所以不准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③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a、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于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所称买价  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交的农业特产税;所称价款是指经主营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根据财税(2002)12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于抵扣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b、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④运输费用抵扣税款的规定
  a、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b、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注:一是抵扣凭证,准予抵扣的运输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印章的货票,不包括客运发票,及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二是抵扣范围,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
  三是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资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
  ⑤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根据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一是收购凭证,二是抵扣范围,仅限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等不得比照。
  ⑥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依照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准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专用发票由于填开要求高,在经营活动中取得时必须进行二方面审核,一是技术性审核,即对发票的真伪,填开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货物单价、数量、适用税率、价款、抵扣税额的逻辑关系是否符合等;二是政策性审核,适用税率是否正确,该笔业务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等。
  ①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购进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标准,根据细则解释:一是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二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进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
  b、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细则解释:一是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二是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c、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注: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d、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主要有一是用于食堂、澡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设施等福利设施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二是各项交际应酬用于个人消费的礼品、礼物.
  e、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根据细则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
  f、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a、未从销货方取得专用发票的;
  b、只取得发票联或抵扣联的;
  c、未按规定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
  d、未按规定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的;
  e、未按规定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场所的;
  f、不按规定将抵扣联装订成册的;
  g、未经国税机关同意。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的;
  h、丢失专用发票的;
  I、损(撕)毁专用发票的;
  j、未执行省国税局制定的其它有关规定的;
  k、字迹不清楚;
  l、涂改专用发票;
  m、项目填写不齐全,超限额填开专用发票(小写合计超限额也属超限额使用);
  n、票物不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
  o、各项目内容不正确,如销货单位栏未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手写发票);
  p、全联不一次填写,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不一致;
  q、发票联与抵扣联上未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r、未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
  s、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t、开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的专用发票;
  u、专用发票的"金额" 和"税额"(小写)栏前未用" ¥"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前用"⊕"封顶。
  v、防伪税控发票未经认证的
  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015号文件规定,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b、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收取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quot;一致"是指销售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以及提供货物、劳务的单位一致。
  c、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人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e、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的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在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f、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g、购进货物或退税劳务,涉嫌虚开代开的: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转出的范围

  ①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2至6项所列情况者,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③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发生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进货退出或发生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迹一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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