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一般税务执行程序,把复议决定书送达复议参加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即根据复议决定的事项,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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