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区局简介|纳税辅导|国税动态|税务调研|西湖论坛|教育中心|廉政建设|局长信箱||||
◇◇纳税辅导/行政复议◇◇
复议决定执行
复议决定
复议申请受理

复议决定执行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一般税务执行程序,把复议决定书送达复议参加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即根据复议决定的事项,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作出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对重大、疑难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通过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议申请的标准,有各复议机关自行确定。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四)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五)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议申请受理



(一)不予受理
1、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裁决不予受理的,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申请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决,可以应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3、申请人对不予受理裁决书无异议,复议案件终结,材料归档。
(二)受理
1、对申请书符合法定条件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或口头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按一般税务执行程序送达申请人。
2、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构已经受理的,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复议申请移送和接收
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南昌西湖区国家税务局制作
地址:南昌区解放西路   联系电话:0791-8453205

建议在800*600的分辨率 小字体下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