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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的思考
西湖区国家税务局—肖川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个体经济得到了全方位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但是近年来,由于个体工商户数多,分布广,流动性大,监控难的特点,以及长期对个体工商税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管理模式,造成个体经济自身的发展与税收的增长不同步,销售(营业)税金呈下滑之势,个体税收占工商税收的比重逐年下降。目前,正在努力探索新的个体经济税收征管的方式、方法、改革、完善传统的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建立一套严密、科学、高效运转的监控措施,努力实现个体经济税收征管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一、 现状
1、 税负偏低,实际税负低于名义税负。
定期定额是在假定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等相关因素,根据一定
的方法推(测)算的,即纳税人应纳税是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未发生经营行为之前估算并核定的,其中不确定因素和人为因素易造成计税销售(营业)额和实际销售(营业)额不相符,形成合法“偷税”,造成税款自然流失。根据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为6%,商业为4%,实际上,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的税负率远远低于这个水平。如:一服装专卖店,仅1998年该店月平均销售额达到881290。42元,应纳增值税42653.45元,而月定税只有6433.33元,占应纳税额的15%,实际税负不到1%。
2、 不利于维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下,给税务机关征收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定高了纳税户不愿意,定低了又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其结果必然是要么损害国家的利益,要么损害工商户的利益,两者都不利于维护征纳双方的利益。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易受利益机制的驱动,在核定额时与税务机关讨价还价,即便应纳销售(营业)额已大大超过定额时也不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是采取变更经营地点,变更法人等手段逃避税收管理。
3、 定期定额的区域征管差异大。
个体经济的发展存在鲜明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经济发达
的地区(城市)是重要的商品集散地,个体经济在资金、技术、市场方面均占绝对优势,个体税源主工集中在这些地区。地区经济的差异使得定额无基准,不同程度的造成了地区间征管工作不平衡的现象。同是一个个体户,在同一城市的不同地点经营的,在核定销售(营业)额时,在甲地核定月销售(营业)额是3000元,而乙地确核定为3000元甚至5000元不等,个体工商户在选择经营地点时,则会就低不就高,择利而从。
4、征税成本过高。
税务机关对“双定户”税收征管措施乏力,手段落后,征税成本过高。面对近年来个体经济的蓬勃发展,对个体经济认识不够,总认为个体经济是小打小闹,难以成为支柱型税源,没有必要下功夫去抓管理,由于认识不足,对“双定户”的征管研究不够,措施不力,“以定代管”现象突出,疏于对“双定户”的日常管理,对定额与实际收入和应纳税款的变化很少进行及时调整。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税务机关不能依据个体经济的特点,采用一些高科技、电子化的先进手段,加强对个体经济的监控。“双定”征收方式的成本过高,个别地方,征税成本等于甚至大于所征税款。
5、 征管力度不够。
虽说《征管法》经几次修改,但还是些地方不好操作,如:
扣押货物,金额较大的好办,可找拍卖公司拍卖。对扣押较小的个体一户的货物,拍卖公司不一定接纳,由于金额较小拍卖的款还不够提足手续费。至于《征管法》提到可变卖,但没有明确规定,由谁变卖,怎么变卖,不好操作。特别是“无证户”更是难上加难。想管理严点又怕违规。
二、 建议
上述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必定会影响个体工商税收的健康发展
。因此,要用改革的观点去正视它,以改革的精神去解决它。
1、推行建帐建制,缩小实际收入与定税收入计税的差距。造成个体经济税负偏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其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以致税务机关只能对其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不能实行查帐征收,为公平税负,营造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应积极推行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对测定税负有据、具备建帐建制条件的大中型业户,由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转变为建帐管理方式,而对不具备建帐条件的“谋生型”业户沿用“双定”方式征收,但要加强控管,目的旨在扩大查帐征收面,缩小“双定”征收范围。个体建帐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为避免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流于形式,应从实际出发,认真选择条件成熟的行业建帐,首先选择那些易于监控、规模较大、影响较大的行业如专卖店、家电销售等行业试行。同时要注意在同行业、同区域同步推行。建帐工作重点放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做到政策指路、大户探路、典型引路、逐步上路,大力宣传个体户建帐建制,及时推广建帐工作经验。
2、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完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建帐建制的同时,对生产规模小又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批制度,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方可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继续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法定程序:○1业户自报,○2典型调查,○3定额核定,○4下达定额。建立公开办税制度,增强税额评定工作的透明度。为了彻底消除税额评定工作存在的弊端,必须变一人定税为集体定税。设立税额评定机构,采取民主评议法、同行类比法、历史比较法、成本到算法等方法对个体工商户按不同行业,不同季节、不同经营区域、地段及不同经营规模进行综合评估,统一评定销售(营业)额及应纳税额,将个体定额确定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上,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并在每个征收期集中收缴税款并张榜公布,让业户不但知道自己的应纳税额,而且也了解左邻右舍的应纳税额,实现税负公开,使定期定额的征管方式在“阳光”下运作,既有利于征纳双方之间互相监督,又有利于业户之间相互监督,减少“人情税”,“关系税”的产生,营造一个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
3、改进征管技术手段,提高征管效率。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营主体经营手段的多样化,从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不断改进个体经济的税收征管手段。(1)推行磁卡、电话、邮寄等先进的申报技术手段,减轻纳税人带现金排长队等候事务性的负担,有利于税务机关由管户制向管事制转变,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而造成的为税不廉等弊端,促进征税效率的提高;(2)推广税控收款机的使用。利用税控收款机规范那些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利用税控收款机呆随时开票,统计纳税人当日、当月的经营情况并做出报表和汇总表,一方面使纳税人心中有数,另一方面也是税务机关加强个体税收源泉监控,发票管理及有效控制营销额的一项重要措施。(3)推广计算机定税。建议制定全市统一的《按路段、行业的定税级距表》以解决在同一城市各区局定税不一的现象。
4、强化发票管理,减少应纳税款与实征税款的误差。个体工商户实行按月申报,集中征收的纳税方式。对定税的个体业户,税务人员要经常采取存货盘点,现金赊帐清查,定时定点检察,以支定收,经进测销等进行税负测算,掌握业户的税负变化情况和偷税线索,重点是不如实申报,经常办理停、歇业的业户以及税负与实际经营规模不符业户。对定税户,其实际营业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数20%以上又不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按偷税论处,决不姑息迁就。使纳税人在严厉的处罚面前欲偷而不敢为。全面提高个体定期定额征管工作质量。
5、建立必要的法律保障体系和协税护税网络。有效解决个体税收定期定额的征收问题,需要各部门的(如;政府、个体劳动者协会、工商、公安司法等)的密切配合。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个体纳税户的经营情况特别是纳税情况,请政府出面协调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形成管理合力。税务机关应特别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配合,成立相应的协税护税组织,充分发挥其对税收工作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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